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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婚姻法》诞生:邓颖超主张离婚自由成少数派 [打印本页]

作者: 硕颀    时间: 2010-7-11 20:52     标题: 转《婚姻法》诞生:邓颖超主张离婚自由成少数派

本帖最后由 硕颀 于 2010-7-11 21:00 编辑

新中国诞生后,百废待兴,党和政府面临着艰巨任务。为了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19504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这部法律于195051日正式公布实施,共827条,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废除了包办强迫、重婚纳妾、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邓颖超在婚姻问题方面掌握了大量翔实的第一手材料
  废除封建主义家庭婚姻制度,制定一部合乎国情、切合时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是邓颖超多年的夙愿。她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加强对妇女进行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宣传,多次发表文章,阐述自己对恋爱和婚姻的独到见解。她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搞好调查研究,在婚姻问题方面掌握了大量翔实的一手材料,对中国封建婚姻制度有非常深刻的认识。
  1947717日到913日,邓颖超在河北省午山县西柏坡村参加了全国土地会议。同年1117日,她带领工作组,奔赴阜平县二区细沟村参加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她改名肖超(小超谐音),工作组同志称她肖大姐,老乡们亲热地喊她老肖邓颖超十分关心青年男女的切身利益。她住在区公所隔壁,一连几天都看到一对男女青年在区公所门前徘徊,眼里满含泪水。邓颖超走过去询问他们,才知道这是大沙地村的一位男青年和水泉村的一位女青年自由恋爱想要结婚,可家长不同意,村里人看不惯,阻挠他们结婚。区公所同志听了村里一面之词,也不给他们登记结婚。邓颖超说,男女青年自己搞对象,反对家长包办婚姻,这是进步行动,政府应当支持。她陪这对青年走进区公所,说明情况,区公所马上给他们办了结婚手续。邓颖超随后把这一对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事作为生动的教材,在细沟村群众中进行了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教育。
  当时,也有人曲解婚姻自由的含义,反而造成了婚姻不自由的情况。边界口村一对青年夫妇因为一点小事打架,一时生气,便要离婚,跑到区公所来要求办离婚手续。区公所干部刚刚听了邓颖超关于婚姻自由的讲话,没有慎重分析具体情况,马上给这对夫妇办了离婚手续。小两口刚走出不远又后悔了,回到区公所要求复婚。区公所干部把他们训了一顿,说不能复婚,小两口无奈,走到细沟村边一棵大树下,抱头痛哭起来。邓颖超正好散步来到村边,见状便上前询问他们,小两口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邓颖超听后笑着说:你们这个情况,可以复婚嘛。你们去吧,去对区公所同志说,就讲是老肖说的,请他们重新考虑,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可以复婚。只是你们小两口以后再也不要打架了,更不要有一点矛盾,就随便提出离婚。小两口向她保证:再也不会打架了,再也不闹离婚了。最后,他们高高兴兴地复婚了。
  19483月,邓颖超在阜平县二区召开婚姻问题座谈会。在会上,她指出,婚姻问题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最大多数人的问题。中国的婚姻状况普遍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从一而终等不合理的现象,我们要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解决婚姻问题除靠制度、政策外,还要进行长期的教育,改造旧的思想意识,建立新的思想作风。同时也要看到,婚姻自由是个新事物,对社会是个大的冲击,一时会有出轨现象,不要大惊小怪,要善于把它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总之,对群众的婚姻问题一定要慎重处理,决不能草率从事。

作者: 硕颀    时间: 2010-7-11 20:57

坚决主张离婚自由,邓颖超成为少数派

  1948年10月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人。《婚姻法》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平山县东柏坡。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在起草《婚姻法》前,邓颖超和中央妇委成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据各地妇联提供的调查材料,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低的占33.3%,最高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

  在《婚姻法》起草过程中,中央妇委成员发扬了民主作风。据时任中央妇委委员、参与起草《婚姻法》的罗琼回忆:“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过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由王汝琪做记录;然后由她拿出整理后的稿子,再供大家讨论。虽然西柏坡的冬天十分的冷,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呢?反对者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1950年1月初,邓颖超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邓颖超的话,真实反映了我国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在漫长的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广大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卑微低下,没有婚姻的自主权,也没有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权。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种种封建的婚姻陋俗严重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这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就有了“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人”等说法。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至10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发生命案464起。其中妇女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仅河津、万泉两县在半年中,就有29名妇女被逼上吊、跳井。
作者: 硕颀    时间: 2010-7-11 20:58

由此,邓颖超认为,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这证明有些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邓颖超说:“总之,我坚持不附加条件,一方坚持要离即离。至于必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可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邓颖超强调指出,中央妇委考虑婚姻条例的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为了限制少数男干部喜新厌旧,而放弃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

  邓颖超讲的话是有针对性的。因为随着革命的胜利,特别是夺取大中城市后,很多城市女学生参加了革命工作,她们一般文化较高,年纪又轻。一些男干部看不起战争时期结婚的比较土气的妻子和家在农村的妻子,因此提出离婚。他们的妻子不同意,纷纷向妇联申诉。因此,很多人对《婚姻法》上有一方坚持离婚就可以离这一条持反对意见,认为如果《婚姻法》中包括了一方坚持要离就可以离的条款,便将给那些“当代陈世美”随意抛弃妻子、另结新欢大开方便之门。

  邓颖超认为,干部队伍只有几百万,在几亿人口中只占很小比例。几百万干部中,有意抛弃妻子的男干部只占极少数,在几亿人口中所占比例就更小了。她看到的是几亿农村和城市妇女群众,她们大多数饱受封建婚姻的束缚。如果在婚姻条例中不写上一方坚持要离就可以离的条款,这就堵塞了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妇女群众真正实现婚姻自由的道路。

  邓颖超一贯认为,男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如果爱情熄灭,那种婚姻保持了也没有意义。她更主张女性要自尊自强,以革命事业为第一生命。如果婚姻发生挫折,女性应振作起来,以工作作为生活的主要依托。她绝不同意“老公要离婚,天就像塌下来”那种依赖丈夫的思想,也不同意靠法律强制性地限制干部的婚姻自由。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提示。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竟如何?由中央决定。”

  党中央同意了邓颖超的建议,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初稿拟定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做了多处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毛泽东主席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实行。

笔者编辑:部分截取
作者: 布依诺    时间: 2010-10-27 14:46

#邓颖超一贯认为,男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如果爱情熄灭,那种婚姻保持了也没有意义。她更主张女性要自尊自强,以革命事业为第一生命。如果婚姻发生挫折,女性应振作起来,以工作作为生活的主要依托。她绝不同意“老公要离婚,天就像塌下来”那种依赖丈夫的思想,也不同意靠法律强制性地限制干部的婚姻自由。#对现在的人们尤其女性仍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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